酒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
委員會文件
酒衛發〔2015〕9號
轉發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014)的通知》的通知
各縣(市、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市直及駐酒各醫療機構:
現將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014)的通知》(甘衛醫政發〔2014〕471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學習,按照管理辦法做好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管理及考核工作。各縣(市、區)衛生局、市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窗口要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時辦理醫師多點執業注冊,并將相關信息同步錄入醫師聯網注冊管理系統。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與市衛生局醫政科聯系。
附: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014)》的通知
酒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1月14日
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014)》的通知
甘衛醫政發〔2014〕471號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委屬各醫療機構,蘭州大學第一、二醫院,甘肅中醫學院附屬醫院,省康復中心醫院,蘭州石化總醫院:
為了建立規范、有序的醫師多點執業制度,有效推進全省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省衛生計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管理辦法(2014)》,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省衛生計生委反映。
聯 系 人:金 燕
聯系電話:0931-4818226
傳 真:0931-4818226
電子郵箱:gsswstjy@163.com
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11月18日
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014)
第一條 為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醫療機構和醫師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號)的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執業醫師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后,受聘在本省行政區域內2-3個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醫師執業地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第一名稱醫療機構。擬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分別向核發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四條 醫師多點執業應當經第一執業地點同意并辦理新增執業地點注冊登記。
第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地域范圍僅限甘肅省轄區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執業醫師可以申請多點執業: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并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5年以上。
(二)能夠完成已注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申請多點執業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在擬聘用該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范圍內。
(五)兩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六)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沒有被核實的醫德醫風方面的投訴記錄。
第一執業地點在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所)、門診部、診所、醫務室的執業醫師不納入多點執業范圍。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的以下人員必須進行醫師多點執業注冊:
(一)甘肅省實施支援農村衛生工程醫師。
(二)全省省、市(州)級醫療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醫師必須至少在一個縣級醫療機構進行多點執業。
(三)全省縣級醫療機構中級以上職稱醫師,或五年以上住院醫師必須在至少一個鄉鎮、社區級醫療機構進行多點執業。
以上醫師每年的多點執業完成情況由新增執業地點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考核意見,納入醫師年終考核成績。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
(二)經醫療機構批準的會診、進修,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支援農村衛生工程除外)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
軍隊醫師執業或者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向核發《醫師執業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新增執業地點申請表》(見附表1)。
(二)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居民身份證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
(四)擬聘用多點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五)申請人與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簽訂的協議。
第十條 負責第一執業地點醫師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個工作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醫師增加執業地點,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并加蓋注冊管理專用章。
醫師應在獲得同意后7個工作日內持《醫師執業證書》到新增執業地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并加蓋注冊管理專用章。
第十一條 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范圍、以及變更第一執業地點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后原有的多點執業注冊同時失效。需多點執業的,必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其它執業地點,應填寫《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取消執業地點申請表》(見附表2),先取消該執業地點,再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十三條 醫師申請取消第二、第三執業地點的,第二、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在30日內到相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取消執業地點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多點執業,應當接受各執業地點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執業醫師進行處罰時,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予以記錄;并于7個工作日內通知其它為該醫師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該醫師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
醫師被處以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該醫師在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均應被暫停。
第十六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原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辦法》接受各執業地點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第二、第三執業地點的考核意見,歸入該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十七條 醫師在一個執業地點考核不合格,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暫停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并接受考核不合格執業地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多點執業;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并書面告知該醫師所有執業地點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為多點執業醫師注冊的任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均有權依法吊銷該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應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為其注冊的其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醫師多點執業注冊及備案的相關信息應同步錄入醫師聯網注冊及考核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醫療機構執業時,不作為校驗、審核該醫療機構時的審核標準中的“人員”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五款的協議書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多點執業的醫師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二)多點執業的期限;
(三)多點執業的醫師在第二、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責任事故或民事糾紛時,由醫師和多點執業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四)醫師多點執業期限需延續的,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新增執業地點手續。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滿足醫療服務需要。
第二十三條 醫師未經批準擅自開展多點執業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醫師執業證書》中第二、第三執業地點執業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2011年10月26日原省衛生廳印發的《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甘衛醫政發〔2011〕448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新增執業地點申請表
2.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取消執業地點申請表
附件1:
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新增執業地點申請表
醫師姓名 |
| 性 別 |
| 民族 |
| 照片 | |||||
醫學學歷 |
| 所學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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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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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證書 編碼 |
| 2年內醫師定期 考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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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編碼 |
| 本專業技術職務 任職時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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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
| 發證機關 |
| 發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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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執業地點 |
| 醫師執業證書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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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證書 發證機關 |
| 醫師執業證書 發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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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類別 |
| 執業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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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增加的執業地點 |
| 擬執業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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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擬增加執業地點的執業時段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五年內是否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醫療事故 |
是 □ 否□ | 其它需說明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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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本人手寫簽名 | 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上內容由申請醫師本人親筆如實填寫 | |||||||||||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意見:
(公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擬增加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意見:
(公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擬增加的執業地點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公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第一執業地點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公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注:1.執業地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療機構第一名稱。2.本表一式2份,分別存第一執業地點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新增執業地點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附件2:
甘肅省醫師多點執業取消執業地點申請表
醫師姓名 |
| 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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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執業地點機構名稱 |
| 第一執業地點機構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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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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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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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證書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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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證書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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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取消的執業地點 醫療機構名稱及意見 |
(公 章)
年 月 日 | ||
醫師本人簽名 |
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擬取消的執業地點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公 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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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執業地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2.本表一式2份,分別存第一執業地點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取消執業地點的注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